首页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