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