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