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