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