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