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还启示宽…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9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5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