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