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