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