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5个月驾驶证:
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
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
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