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不准右侧超车;

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