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