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nlpc.csrc.gov.cn)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第十三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七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