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股票登记机构;

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