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股票登记机构; 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