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二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九条 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第十三条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七条 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