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