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