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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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