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应当在进入三峡枢纽水域安全保卫管制区之前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第十八条 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安检人员在实施过闸安检时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过闸安检过程。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当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并不予安排过闸: 第二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收到过闸安检决定后立即驶离安检区,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应当在安检合格区等待过闸,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第二十五条 三峡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装备和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过闸安检内容,结合船舶安检申请时间和实际到闸时间,合理安排过闸船舶安检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