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