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三峡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装备和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过闸安检内容,结合船舶安检申请时间和实际到闸时间,合理安排过闸船舶安检顺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