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应当在安检合格区等待过闸,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