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收到过闸安检决定后立即驶离安检区,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进入三峡局指定的安检合格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