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并不予安排过闸:
不能提供安全自查记录表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载运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无效或者不齐全;
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不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不能提供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或者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清单不一致,或者不能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船舶的火星熄灭器或者舱面水雾系统未按照标准配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