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