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