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安检人员在实施过闸安检时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过闸安检过程。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当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视频记录和安检记录表应当保存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