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长航局应当制定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对三峡局过闸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安检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长航局、三峡局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