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