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应当在进入三峡枢纽水域安全保卫管制区之前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 船舶申请过闸安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安全自查记录表; 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 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