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五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 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 第九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 第十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协议”)。银企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是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其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联席会议应制定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由牵头银行或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1/3以上比例成员银行提请,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事项,涉及设定和调整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启动和解除风险预警、制定和修订成员银行协议和银企协议等重大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2/3以上比例成员…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情况。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 第十五条 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但应在每次… 第十六条 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 第十七条 成员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从成员银行中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设副牵头银行。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牵头银行不再符合作为牵头银行条件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牵头银行职责的,联席会议应改选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履职不到位,可由1/2以上成员银行提议改选牵头银行。 第二十条 牵头银行应牵头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