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