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成员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获得其他成员银行共享的企业信息;
向联席会议提交议案;
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遵守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
向成员银行真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送的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
调查收集企业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各成员银行共享;
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获得其他成员银行共享的企业信息;
向联席会议提交议案;
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遵守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
向成员银行真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送的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
调查收集企业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各成员银行共享;
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