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从成员银行中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设副牵头银行。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向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额居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三位;

与企业无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