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牵头银行应牵头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联合授信机制的各项工作制度;

召集成员银行联席会议;

研究认定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设置融资风险预警线,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建立和维护企业融资台账,监测企业整体负债水平,监督企业银企协议履行情况;

监督成员银行协议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的执行,向联席会议或银行业协会提出违约成员银行处理建议;

按照本办法要求,代表联合授信委员会向银行业协会报送融资台账等应报送或备案的信息;

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