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情况。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署成员银行协议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后,自动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