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