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协议”)。银企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员银行应按融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企业提供融资,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

成员银行在与企业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融资;

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成员银行作为融资业务合作对象,协商确定融资条件;

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

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

企业应允许在成员银行范围内共享企业提供的各类信息,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企业融资台账信息,成员银行不得在约定的信息共享范围外泄露和滥用企业提供的信息。

银企协议中的约定事项应在成员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融资合同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