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影响相对人信用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用信息的重新评定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自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由国家铁路局提请在全国信用… 第二十六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旅客按照《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有关规定完成信用…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情形的,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被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满1年后,自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铁路运输企业在被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被认定为失… 第三十条 相对人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纳入名单期限按最新认定时间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相对人对认定的信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