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被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满1年后,自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铁路运输企业在被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被认定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由国家铁路局将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其分支机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被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由国家铁路局将该法人单位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