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情形的,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托运人发生第十五条中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地区铁路监管局根据托运人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国家铁路局递交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议。国家铁路局将拟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托运人在国家铁路局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其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托运人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国家铁路局提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信用交通”网站中作相应变更。托运人为企业的,国家铁路局同步提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