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可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增加行政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权重等方式,对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铁路运输企业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