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共同签订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依据共同签订的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相对人进行联合激励。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全行业范围内旅客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旅客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