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在官网公告铁路运输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国家铁路局将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信用中国”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为企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同步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