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自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由国家铁路局提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和“信用交通”网站中作相应变更,同时相关地区铁路监管局将该企业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被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将该企业从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