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地区铁路监管局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国家铁路局递交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议。国家铁路局将拟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家铁路局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由国家铁路局提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和“信用交通”网站中作相应变更,同时相关地区铁路监管局将该企业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

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提前退出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地区铁路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将该企业从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