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影响相对人信用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用信息的重新评定和变更。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