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相对人对认定的信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根据信用名单类型及相关职责,拟定修订有关名单的决定或建议,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