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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规泄露信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相关旅客、托运人的信用管理工作,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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